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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講機行業之亂現象改善
2016年12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這將維護我國的空中電波秩序,推動社會各界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障我國無線電事業有序發展。
新《條例》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可采用行政和市場兩種方式進行,確立了指配、招標、拍賣并存的資源分配制度。其中,對涉及公共利益等無線電頻率的許可,繼續采用行政審批的方式;對地面公眾移動通信使用頻率等商用無線電頻率,可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實施許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新《條例》確立了頻率收回制度,針對一些頻率使用單位不能充分利用已獲對講機頻率,造成資源閑置、浪費的,規定無線電對講機管理機構有權對兩年不使用或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證規定要求的,撤銷其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
新《條例》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如:對于擅自用頻、設臺的,罰款上限由過去的5000元提高到了50萬元;對擅自轉讓頻率、違法使用電臺的,設定了吊銷許可、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罰款等處罰措施;對生產或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取得型號核準的,可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非法的無線電發射活動,賦予了無線電管理機構暫扣設備、查封電臺、技術阻斷等強制措施……這些都增強了震懾效應,提高了違法成本。
新《條例》規定,對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在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基礎上加重處罰。
法令條例為我們劃了一個框框,但它兜不住紛紛亂象,無線電行業是我們從事的行業,希望大家共同的維護好我們的行業,讓它更健康更持續的發展。